Q: 您好
請問地檢署寄送不起訴處分書
是戶籍地址與居住地址兩處都寄嗎?
A:
[quote:12d8c90b16="韓 先生/小姐"]您好
請問地檢署寄送不起訴處分書
是戶籍地址與居住地址兩處都寄嗎?[/quote:12d8c90b16]
一、有文書送達,請參閱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
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
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
二、因此,台端在開庭時,應該有說明住居所,就會以該地址為送達地址。原則上,戶籍地址與住居所同址,固無問題,若不同址時,不見得會寄到戶籍地址。
三、某些特殊情形,若台端有特定欲寄送之地址,可具狀敘明理由向檢察官陳明即可。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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