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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契約之主體


陳OO 發問於 2014-12-12 | 台北 | 服務業

Q: 我想請問:
假設今天公司員工開車撞到人,對方也的確知道這是公司的員工,但在和解時,公司並未派代表出席,也無任何委託書,此時司機自行和解後,對方也收到賠償金額。

若事後對方說,因為和解書上,公司未列名、蓋章,所以又再向公司請求一次
該和解書對公司有效力嗎?就是說對造債權己獲得滿足,故該請求是不合理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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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7ec4111c7a="陳 先生/小姐"]我想請問:
假設今天公司員工開車撞到人,對方也的確知道這是公司的員工,但在和解時,公司並未派代表出席,也無任何委託書,此時司機自行和解後,對方也收到賠償金額。

若事後對方說,因為和解書上,公司未列名、蓋章,所以又再向公司請求一次
該和解書對公司有效力嗎?就是說對造債權己獲得滿足,故該請求是不合理的。
謝謝[/quote:7ec4111c7a]
您好:
一、依民法第 188 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故,員工若開車執行職務撞到人,由公司與員工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其次,就損害賠償部份,公司的是跟著員工的責任走,若被害人的損害已經員工賠償和解填補完畢,公司乃視同連負賠償責任,即令公司未在和解上具名,但是,該和解賠償的效力,仍有可能及於公司。除非和解時,有約定損害未完全填補,而被害人仍保留對公司的求償權,這時被害人得否再續行向公司求償,視和解契約的內容及效力,這部份容有爭議。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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