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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


黎OO 發問於 2014-12-11 | 台中 | 商業流通業

Q: 本人有一份債權憑證法院之發文日期為101年12月11日發文---苗院國100司執溫2464字第035063號。
請問何時應更換債權憑證,才可對抗債務人時效之抗辯?
另更換債權憑證是否一定要到原發文之法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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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8f8db8f784="黎 先生/小姐"]本人有一份債權憑證法院之發文日期為101年12月11日發文---苗院國100司執溫2464字第035063號。
請問何時應更換債權憑證,才可對抗債務人時效之抗辯?
另更換債權憑證是否一定要到原發文之法院?
謝謝![/quote:8f8db8f784]
依您上開所述,回覆問題如下:
一、債權憑證的時效,以原執行名義為基準(可參照民法第125條、126條、127條、第137條),如
(1)無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者,如本票裁定之執行名義,其債權憑證為三年。
(2)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支付命令)之執行名義,其債權憑證有五年(備註:原請求權之時效低於五年者),也有十五年(備註:原請求權之時效十五年者)。
(3)建議:您最好依照銀行控管債務時程,定期一年更換一次。
二、更換債權憑證一定要向原發文之法院聲請辦理換發,但可將聲請書(備註:司法院網站有書狀範例可下載使用)及債權憑證正本,用雙掛號郵寄方式為之,無須本人親自到院送狀。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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