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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以e-mail通知廠商備料,請問是否視同正式訂單

以e-mail通知廠商備料,請問是否視同正式訂單


張OO 發問於 2014-12-04 | 台北 |

Q: 律師您好:
想請問以下問題:
1.若我公司以e-mail通知廠商備料,請問是否視同正式訂單?
2.若對方公司提出訴訟是否成立?
3.是否有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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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2b17264982="張 先生/小姐"]律師您好:
想請問以下問題:
1.若我公司以e-mail通知廠商備料,請問是否視同正式訂單?
2.若對方公司提出訴訟是否成立?
3.是否有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quote:2b17264982]

ANS:
1.買賣契約的成立,不以簽立書面為必要。依《民法》第345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且依第346條規定,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其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本件e-mail通知廠商「備料」的具體內容究竟如何?雙方雙易經過情形如何?未能明悉,難以判斷本件爭議買賣契約究竟是否已經有效成立。

2.對方廠商提出訴訟主張本件買賣契約成立(標的物及價金互相表示意思合致),應由對方廠商負舉證責任。

3.如果本件爭議買賣契約被認定有效成立的話,商人間的動產商品買賣契約之出賣人「價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自其請求權可得行使時起算2年消滅時效;消滅時效期間進行中,如無中斷重行起算消滅時效的情況,於消滅時效完成,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債務人)得提出「拒絕給付(價金)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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