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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農藥行告詐欺


李OO 發問於 2014-12-04 | 屏東 |

Q: 是這樣的枋山有一間農藥行,去年102被調查局查獲偽造農藥"巴克素"標籤,進而查出他所販售的"巴克素"偽農藥成分都不足,原本要23%的藥全部都變成12%, 當時我任職於一間農藥公司的業務代表,枋山農藥行跟調查局說明他都用我們公司的藥,沒有動手腳,因此調查局有請公司說明,並出去外面買公司的藥進行成分分析,成分都正常.是23%. 但是枋山農藥行不承認這個結果,不承認他自己是否有動手腳,又提出對我,公司業務代表拿假貨給他,並涉嫌把枋山農藥行支付的支票,轉給我們公司屏東地區的經銷商,因為枋山農藥行賣的"巴克素"是我們屏東地區經銷商在賣的,公司為了不讓經銷商認為公司跟經銷商搶生意,因此派我去跟枋山農藥行談,談判好的金額及售價都必須跟屏東經銷商說,然後支票經公司總經理指示拿給屏東經銷商. 而枋山農藥行抓住這一點就告我跟經銷商詐欺,涉嫌拿假貨給他,但是貨"巴克素"都是從公司出的,也是貨運行載的,我跟經銷商都無經手,而且調查局那時候有去外面調查,公司"巴克素"都正常,是合法進口,入海關都有檢驗,是合法的,且那時全台灣的農藥檢驗抽查都沒有"巴克素"不合格事項. 而且"巴克素"是給農民催花的,如果真的有問題的話農民早就反映花都不來或是來的不好,但是都沒有,而是枋山農藥行被查獲偽農藥"巴克素"時他才提出貨都是公司給的成分有問題,且為標籤也是枋山農藥行自行印製,而"巴克素"公司全省都有銷售也只有枋山農藥行有問題而已,且枋山農藥行不還公司兩個月貨款及私底下拜託我調貨的貨款約11萬多元.枋山農藥行告我跟經銷商詐欺,請問有可能成立嗎.
而且我也沒有在那農藥公司任職了,這件事造成我的困擾,請問可以反告枋山農藥行誣告及精神賠償嗎還有妨害名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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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健鋒

律師

A:  1.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是若在明知情況下,以假物冒充真物,或偷工減料,都有可能該當刑法詐欺罪嫌。本案若案主公司出產之商品均合乎相關規定,成分亦充足,亦均標明於產品上,客觀上即無施用詐術之情形,即與詐欺罪嫌無涉。
2.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認為如果虛構事實向執司偵查犯罪之公務員提起告訴者,方會成立刑法誣告罪。若只是有所懷疑,或不能證明其所提告訴為真者,不見得成立誣告罪。本案若能證明農藥行明知商品並無瑕疵,而係自己分裝後成分不足,仍虛構事實誆稱購買時即已成分不足,而對案主提起刑事告訴,則有可能成立刑法誣告罪,並可向農業行請求損害賠償。
3.至妨害名譽部分,則視農業行是否有將上開不實事項對外公開,若沒有,恐與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要件不合。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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