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司員工於6月下旬發生職災(機器操作不甚導至右手食指截斷),事後已動手術將手指接回.
從6月下旬到今日(12月初),該名員工固定時間都以"診斷證明書"上醫生的說法~不宜從事原有之工作,且無法騎車要幫忙安排交通工具為由.至今未返回上班.公司認為已休養近半年.應該可以從事一些較輕鬆的工作.不至於到完全無法做事才對.由於每次的診斷證明都是同一間醫院同一個醫生所開立的,內容寫的都一樣沒有變過.想請問是否可以安排該員工到另一家醫院,由其他醫生判定目前的狀況及開立醫生證明?(我們想知道倒底是不是同目前的醫生說的是一樣的狀況)
A:
[quote:130925cb4c="呂 先生/小姐"]您好:
我司員工於6月下旬發生職災(機器操作不甚導至右手食指截斷),事後已動手術將手指接回.
從6月下旬到今日(12月初),該名員工固定時間都以"診斷證明書"上醫生的說法~不宜從事原有之工作,且無法騎車要幫忙安排交通工具為由.至今未返回上班.公司認為已休養近半年.應該可以從事一些較輕鬆的工作.不至於到完全無法做事才對.由於每次的診斷證明都是同一間醫院同一個醫生所開立的,內容寫的都一樣沒有變過.想請問是否可以安排該員工到另一家醫院,由其他醫生判定目前的狀況及開立醫生證明?(我們想知道倒底是不是同目前的醫生說的是一樣的狀況)[/quote:130925cb4c]
依您上開所述,回覆問題如下:
一、是可以安排該員工到另一家醫院診斷,但此為人身自由不得強制,故最好經勞工本人同意。
二、若勞工本人不同意時,公司可行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之雇主安置之義務為之,直接安排可從事之適當工作並提供輔助設施(如補貼其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交通費),若勞工受通知後(備註:最好以存證信函為之)仍未上班時,可視為曠職論處。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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