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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是否可做為訂購依據


楊OO 發問於 2014-11-24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我司幫客戶製作彩盒印刷--客戶因為紙張厚度產生糾紛
客戶報價及聯絡一直都有用email
此項彩盒報價首次報350g(紙張厚度客戶想要的厚度)之前亦做過
客戶於10天後email要求300g報價
我司於次日報300g價格而客戶於10天後回email告訴我司300g彩盒可以印置
交貨後客戶確說無法接受300g紙張太薄不能結案
且說沒有親簽的訂單走法律途徑也沒關係

想請問email這樣可做為訴訟的唯一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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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d4a8e6dbe2="楊 先生/小姐"]我司幫客戶製作彩盒印刷--客戶因為紙張厚度產生糾紛
客戶報價及聯絡一直都有用email
此項彩盒報價首次報350g(紙張厚度客戶想要的厚度)之前亦做過
客戶於10天後email要求300g報價
我司於次日報300g價格而客戶於10天後回email告訴我司300g彩盒可以印置
交貨後客戶確說無法接受300g紙張太薄不能結案
且說沒有親簽的訂單走法律途徑也沒關係

想請問email這樣可做為訴訟的唯一證明嗎[/quote:d4a8e6dbe2]
您好:
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即為成立;所謂簽單,只是證明的方法而已,不是說一定要有簽單契約才成立,例如我們去超市買東西,買賣契約的成立,也不須要有書面的契約。此故,有email的往來資料,可以證明雙方確實成立契約關係,台端已經依據雙方的契約內容,履約完成且無瑕疵,對方就有給付價金的義務,不能說沒有簽單就主張契約不成立。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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