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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養品購買


張OO 發問於 2014-11-18 | 高雄 |

Q: 我像一家spa公司訂購保養品,但未付訂金,未拿保養品,也未有紙張簽約。
僅口頭上訂購。
因為實在太久沒拿到我需要的東西,所以也就沒拿貨。
現在東西到了,可是我也不需要了,店家說不能退貨?
前提是我連東西都沒拿到,這樣在法律上,是否合理?
我要用甚麼法條來向店家解釋,以保障自我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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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依據民法第229條、第231條第1項分別規定「(第1項)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第2項)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第3項)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故倘因您過久未取得所購之保養品,而spa公司符合上述規定陷於遲延,您即得請求損害賠償。
二、另依據民法第254條、第255條分別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故倘因您過久未取得所購之保養品,而spa公司符合上述規定陷於遲延,如符合前述規定,您即能主張解除契約(退貨)。


以上意見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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