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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股如何作價


SOOOO 發問於 2014-11-14 | 苗栗 |

Q: 請問股份有限公司的技術股有比例限制嗎?還是董事會同意即可?另,若技術股比例為30%,可以就出資股東之出資額降30%作價嗎?需簽訂何種合約?有稅賦問題嗎? 感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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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昌國

律師

A:  一、 技術股作價與程序問題

公司法(下同本法)對於技術股無比例之限制,原則上依本法第156條第7項,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依第274條第2項,於發行新股且不公開發行時,須由董事會送請監察人查核加具意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而依89年經濟部經商字第 89216734 號函釋,技術得抵充公司多少資金,須經過專業鑑價。因此決定該技術股之對價與所佔公司之股份為何,須經專業鑑價後,並由董事會決議通過,而登記於公司股東名冊中(包括股東姓名、地址與持股數量等)。此外,實務上,公司與技術股股東間,得簽訂技術持股協議書,就技術範圍、股份比例等事項作合意,以確認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二、 技術股課稅問題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個人股東,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問題,依財政部函釋規定, 92年12月31日為分水嶺。

92年12月31日以前,依財政部75年9月12日台財稅第7564235號函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無須申報課徵所得稅,而係於股票實質出售時,就股票票面價值與無形資產取得成本之差額,課徵所得稅;並就實際出售價格超出票面額部分,則屬證券交易所得。至於專門技術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依94年10月0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0號,納稅義務人如未申報或未能提出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得按股票面額之30%計算其費用;亦即財產交易所得為股票面額×股數×(1-30%)。

而於93年1月1日以後,則依本部92年10月1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函釋規定,上開作價行為,於作價時,即須就股票面額超出無形資產取得成本之差額,申報所得稅。至於專門技術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依94年10月0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0號,則按作價抵充出資股款之3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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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l 89經商字第 89216734 號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總類,除發起人之出資(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參照)及公司法另有規定(第二百七十二條但書參照)外,以現金為限,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定有明文。准此,公司登記實務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以現金出資為原則,公司所需財產抵繳為例外,至勞務及信用均不得為出資之標的。如持有特殊技術之人提供其技術上之勞務為出資者,或者公司自行研發之技術充作員工之出資者,自非所允。

二、又依本部五十六年四月四日商○八一○八號函釋,財產出資如不易估定價格時,得洽詢公正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予以評定。所稱「公正之有關機關團體」,係指具有對財產評價之專門人員,並能以客觀之立場作合理之鑑定者而言。所稱專家,係指具有某種學識之人,且其見解一般人均認為正確者而言。本案證卷專家,審查意見書,係對技術股每股價值予以評定,是否符合前開規定,不無疑義。

三、另有關技術出資之資產科目,如非屬依法取得之專利權,自不宜以「專利權」科目入帳。

四、又公司發行新股時,如有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者,應依認股書所載之股款繳納日期,履行其現物出資義務。認股人因而成為公司股東,而其繳納之股款即成為公司財產,公司即獲得該出資技術之使用、收益權。如嗣後股權發生變更,應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辦理,尚不發生技術作價人員逕行變更問題。」

l 財政部 75 年9 月12 日台財稅第 7564235 號函

「公司股東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其所取得之股票,係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代表,尚無所得發生,應不生課徵所得稅問題。惟股東於取得該項股票後以之轉讓時,應就其面額部分減除原專門技術之取得成本後,以其差額為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超過面額部分則按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l 財政部92/10/01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

「公司之股東自93年1月1日起,依法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由該股東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


l 民國94年10月0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0號

「一、92年12月31日以前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案件,該專門技術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應依本部75年9月12日台財稅第7564235號函規定辦理;至該專門技術之成本及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得按股票面額之30%計算。

二、93年1月1日起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案件,依本部92年10月1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令規定計算該專門技術之財產交易所得時,其屬未申報案件或未能提出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該專門技術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得按作價抵充出資股款之3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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