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 想跟您請教一下 ,敝公司是建設公司有一件組合屋及工程圍籬的物料,由承包廠商拆除後寄放於承包廠商工廠內,承包廠商開立寄放收據載明寄放期限為1年,自民國102年8月13日至103年8月12日止,逾期將視為廢料處理,寄放期間物主不須支付保管費用.
臨到期日敝公司有電話通知承包商近日有工程要用到不可丟掉該批物料,該公司業務人員也回應沒有丟掉,也傳真報價重新組裝該物料之費用,但過幾日承包商老闆卻反悔,來電告知物料只剩組合屋,工程圍籬已丟棄,且組合屋若不盡快組裝,也將丟棄.請問若物料在承包廠商處,卻不承認,可以告他侵占?謝謝
A:
[quote:d3133d5d33="陳 先生/小姐"]您好 , 想跟您請教一下 ,敝公司是建設公司有一件組合屋及工程圍籬的物料,由承包廠商拆除後寄放於承包廠商工廠內,承包廠商開立寄放收據載明寄放期限為1年,自民國102年8月13日至103年8月12日止,逾期將視為廢料處理,寄放期間物主不須支付保管費用.
臨到期日敝公司有電話通知承包商近日有工程要用到不可丟掉該批物料,該公司業務人員也回應沒有丟掉,也傳真報價重新組裝該物料之費用,但過幾日承包商老闆卻反悔,來電告知物料只剩組合屋,工程圍籬已丟棄,且組合屋若不盡快組裝,也將丟棄.請問若物料在承包廠商處,卻不承認,可以告他侵占?謝謝[/quote:d3133d5d33]
您好:
一、雙方關於組合屋及工程圍籬,成立寄託或保管的契約,因此,發生保管契約上的爭議。原則上,若有書面資料證據證明對造有保管的義務,對造是否有違約的責任,可以從雙方的契約關係判斷。
二、至於對造是否有侵占的罪責?應視對造是否有侵占的主觀故意及客觀行為,例如假若對造明知該物是貴公司的,卻將其藏起來,謊稱不知道在那裏,或是將之變賣等客觀行為,似乎就有可能有侵占的故意;但假若對方沒有侵占的意思,只是基於不想保管的意思回覆貴公司等語,就沒有侵占的故意。因此,仍應依具體事實,為正確的判斷。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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