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Dear律師,您好!
我們學校今年一年級學生入學當天,在校門口放了一張海報,當中的一個插圖誤用了有版權的圖,因為是某一位老師從Google上搜尋來的,看了很可愛,為了讓學生覺得自己能像插圖的小朋友一樣可愛,為了讓小一新生能除去第一天上學的恐懼的心理,所以老師才會上網搜尋這麼一張可愛的圖.(海報右上角)
想請問一下,這樣算是侵權嗎?被要求要付和解金20000元!
如果圖庫公司提告該怎麼呢?
不是說如果因教育用途之用,可以部份引用嗎?
謝謝您.
章老師0922248619
A:
[quote:b495ca3068="i 先生/小姐"]Dear律師,您好!
我們學校今年一年級學生入學當天,在校門口放了一張海報,當中的一個插圖誤用了有版權的圖,因為是某一位老師從Google上搜尋來的,看了很可愛,為了讓學生覺得自己能像插圖的小朋友一樣可愛,為了讓小一新生能除去第一天上學的恐懼的心理,所以老師才會上網搜尋這麼一張可愛的圖.(海報右上角)
想請問一下,這樣算是侵權嗎?被要求要付和解金20000元!
如果圖庫公司提告該怎麼呢?
不是說如果因教育用途之用,可以部份引用嗎?
謝謝您.
章老師0922248619[/quote:b495ca3068]
章老師您好:
針對提問問題,關鍵在於老師未明確標示著作人的姓名(依問題的內容看不出是攝影著作或圖形著作),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人之姓名表示權。個人認為,依題例所示,不見得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
理由為:
1.根據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而著作利用之目的在於讓新生入學時能感到放鬆、無壓力,而快樂上學,顯然不是基於營利之目的。
2.圖片的大小、擺放位置占海報之比例,也會影響是否屬於合理利用之範圍。如果圖片不大,甚至不是很明顯,應不至於造成著作人之潛在市場或現在價值之損害。
3.如果該網路上搜尋到的圖片,是屬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根據著作權法第64條第2項也無須明示出處。
4.實務見解(智慧財產法院98民著訴15)與本案事實雷同,或許可作為參考。該案的判決事實是:甲在網路上將乙的黑面琵鷺攝影照片放在自己的網頁上,乙告甲侵害著作權,法院認為甲並非基於營利為目的,且照片放置的位置、大小照片之面積甚小,約為其他照片之數分之一,且其他照片甲均有註明出處及攝影人,因該「黑面琵鷺照片」是從網路搜尋而得,不知其攝影著作人而未予註明,尚屬合理利用之範圍,不負侵害乙著作權之民事判償責任。
5.和解金2萬元可能過高,因為此部分之計算基礎為何,未見說明,實務上有認為若僅是侵害姓名表示權,其精神慰撫金,判賠1千元者。關於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部分,可按圖庫之授權金或稿費認定損害賠償金額。(有興趣者,可參智慧財產法院98民著訴8 )
以上意見,或可供您參酌。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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