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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瑕疵問題


黃OO 發問於 2014-09-25 | 桃園 |

Q: 我今年在桃園買一間預售屋,預定10月交屋,在9月初驗屋時發現當時買B2的大車位上竟然有一污水蓋,由於認為是瑕疵,我馬上跟代銷公司希望能夠與予更換,建設公司提供同樓層的車位供選擇,但是我們都不滿意,因為剩餘的地點都屬於小車位或是三個併排車位中間的車位,或是靠近污水機房旁的位置,在便利性上受嗎與我們當初選的車位有很大的差別,後來建商提供B1的車位,但是卻要我們補10萬的差價,我想請問,這種情況下,我能不能主張建商無差價更換至B1樓層?當時銷售時,代銷均未告知停車位上會有污水蓋,也未主動告知,原本選的車位卻因為這瑕疵,而要我們自行補差價,代銷公司與建設公司都沒有過失嗎?我們只能這樣默默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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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0142414550="黃 先生/小姐"]我今年在桃園買一間預售屋,預定10月交屋,在9月初驗屋時發現當時買B2的大車位上竟然有一污水蓋,由於認為是瑕疵,我馬上跟代銷公司希望能夠與予更換,建設公司提供同樓層的車位供選擇,但是我們都不滿意,因為剩餘的地點都屬於小車位或是三個併排車位中間的車位,或是靠近污水機房旁的位置,在便利性上受嗎與我們當初選的車位有很大的差別,後來建商提供B1的車位,但是卻要我們補10萬的差價,我想請問,這種情況下,我能不能主張建商無差價更換至B1樓層?當時銷售時,代銷均未告知停車位上會有污水蓋,也未主動告知,原本選的車位卻因為這瑕疵,而要我們自行補差價,代銷公司與建設公司都沒有過失嗎?我們只能這樣默默接受嗎?[/quote:0142414550]
您好:
一、本案的重點,在於討論出賣人是否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說,重點在於瑕疵認定的部份,假若認定是瑕疵,買售人可以主張減少價金,假若認定非屬瑕疵,買售人就不能主張權利。
二、由出賣人願意配合協調之情,假設認定為瑕疵,法律上的權利是減少價金,但是仍然是原車位。因此,其後的協議更換車位,是協議的情形,非法定的權利。用白話來說,在買賣的情形,若有瑕疵,對於買方來說的權利有二種,依瑕疵大小可能為解除契約或是減少價金,並無更換標的物。不過,實務情形,多有協議更換的情形,一併說明之。
三、此故,本案買方可以主張有瑕疵,不請求減少價金,但是換好一點的車位,也不補錢,持續與出賣人協商。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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