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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保金問題 ...


林OO 發問於 2014-09-25 | 嘉義 |

Q: 當時在地檢署麻煩朋友幫忙以3萬元交保!

現在案件已經宣判需要勞動服務跟5萬元罰款

那我什麼時候可以領回交保金? (收據已不見)

要等勞動服務完才能領回嗎?

會通知保證人去領回還是當事人去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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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81d08fc6b5="林 先生/小姐"]當時在地檢署麻煩朋友幫忙以3萬元交保!

現在案件已經宣判需要勞動服務跟5萬元罰款

那我什麼時候可以領回交保金? (收據已不見)

要等勞動服務完才能領回嗎?

會通知保證人去領回還是當事人去領回?[/quote:81d08fc6b5]

您好:
若您所提之案件經判決,未上訴而確定者,
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119條-1規定聲請,
具狀發還保證金。
如單據遺失,原交保之地檢署承辦股別會有檔案資料,
理論上,
案件確定後,該地檢署會通知發還交保金,
如果原留地址有變動,記得儘速陳報。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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