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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談感情


阿OO 發問於 2006-10-21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我是一個14歲的女生
對方也是14歲的男生
我們因為雙方家長反對而分手
如果我再跟男生在一起的話
我方家長會提出告訴
那麼男生有錯嗎?
如果有是用什麼罪名起訴?(全部列舉)
那如果我們滿18歲了
我們可以不用因為家長而自由戀愛嗎?
而男生也不會被控告了嗎?


*意思是,雙方滿18歲就可以自由戀愛嗎?
 就算家長提出告訴也沒用嗎?
*如果要告男方是以什麼罪名?(全部列舉)


謝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1629
匿名

律師

A:  您好
我想您的問題,可以大致分成二個部分討論:
1 .如果你們之間沒有任何的性行為,那麼應該就不會涉及一般最常論及的妨害性自主罪,反之,如果你們之間曾經在滿14歲未滿16歲前發生性行為,那麼雙方都有可能會涉嫌與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罪,因為這非屬告訴及論之罪,所以只要有人提出告訴,即使後來達成和解,檢察官及法官還是要依法處理。
2.另外,如果你們的交往,曾經發生一方多日不曾返家,以致他或你一度脫離了父母的監護,也有可能會另行觸犯和誘罪,也就是一般俗稱的誘拐罪。反之,如果雙方的交往,並沒有使任何人脫離他方父母監護的話,也不會涉及上述的犯罪。
3.至於你希望我列舉全部對方可能告訴的罪名,很抱歉,我無法回應您的需求,因為我無法假設所有可能發生的犯罪情形,如果你有興趣,可以參考刑法各章的章名去假設你們交往的情形所可能涉及的規定。我再依你們實際模擬所可能發生的狀況,提出解答。
參考法條:
刑法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240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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