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是在製造業工作的。
2014/6月因骨折,向公司請假,在2014/08月底所有的假(病,事,特休)已快請完。
我向公司申請留職停薪,但在9/4時,公司回覆說廠長不同意我申請,理由是我太慢申請。
請問這樣公司合理嗎?勞基法不是規定不得拒絕員工申請留職停薪嗎?
麻煩解答~謝謝
A:
勞基法中並沒有定義留職停薪,勞委會指出,除了少數情況法令有規範外,勞工申請留職停薪,多數是由事業單位自行決定,只要勞資兩造協商同意即可。
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期限,以事假或特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也可以留職停薪,但以一年為限;職業災害補償法第29條中,職災未認定前,勞工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後,雇主應該給予留職停薪,等職災認定後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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