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兄長告知建商除了自己的以外,弟弟授權哥哥替其胞弟審閱所訂立合建契約(共同產權與建商合建,兄弟於合約中兄主張多分坪數,且說其弟首肯),約定簽約日弟弟到場未審即簽(並附印鑑證明),簽後可否反悔?
該弟弟若反悔,應向建商還是哥哥追討其公道?還是...依法已不能反悔?
A:
您的問題試分析如下:
一、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而意思表示之方式並無限制,無論透過語言、文字、行為均可。又,同法第92條第1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二、 就您的陳述而言,姑不論兄長是否確有弟弟的授權代其審閱所訂立之合建契約,因簽約當日是弟弟本人到場親自簽約並附上印鑑證明,此行為即表示其同意合建契約內之約定條款,且弟弟應無被詐欺或脅迫才簽合建契約之情事,故此份合建契約應屬有效。
三、 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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