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從事於百貨服飾業,最近正逢週年慶,公司於週年慶結束時例行性盤點,而在週年慶時公司大量轉貨於我所工作的點櫃,週年慶人潮多小偷防不勝防,而在盤點完時發現竟然不見100多件衣服,而這些損失是要由員工來賠償,搞不懂為何辛苦工作賺取每件衣服微薄的抽成,還要被扣到好幾千塊,難道就得如此認賠嗎?
謝謝!
A: 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但是如果損害確實已經發生,按照法院見解,雇主是可以扣薪的。本案情形需先確認是否確實損失一百多件衣服,其次,要確定這些衣服的價值,在確定衣服的遺失是否可規則於勞工等,如果都確定了,那這些損失雇主是可以要求員工賠償,並且可以從工資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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