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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問題


金O 發問於 2014-08-19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本人工作未滿一年,應於10天前提出,已經提出
公司說需於30天後才能離職

公司章程寫:
"於試用期間或試用完成之後,公司與員工任何一方,均得以為期七日內,或依
據法律規定期限(期限較長者,優先適用)的事先通知書,或以其薪資之等額來
替代前開之通知書,告知他方,終止此一雇用關係,並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之。
3-2 員工若因故無法繼續工作, 需於一個前各主管提出辭職書, 經公司最高主管核
准後, 開始辦理移交工作。在離職時若主管認定交接未完成時, 則薪資暫緩核
發。員工需於離職後三日內補辦理完成,公司才准核發薪資。"

硬性規定於三十日後才能離職
深怕不發薪水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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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fe62690492="金 先生/小姐"]本人工作未滿一年,應於10天前提出,已經提出
公司說需於30天後才能離職

公司章程寫:
"於試用期間或試用完成之後,公司與員工任何一方,均得以為期七日內,或依
據法律規定期限(期限較長者,優先適用)的事先通知書,或以其薪資之等額來
替代前開之通知書,告知他方,終止此一雇用關係,並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之。
3-2 員工若因故無法繼續工作, 需於一個前各主管提出辭職書, 經公司最高主管核
准後, 開始辦理移交工作。在離職時若主管認定交接未完成時, 則薪資暫緩核
發。員工需於離職後三日內補辦理完成,公司才准核發薪資。"

硬性規定於三十日後才能離職
深怕不發薪水給我...[/quote:fe62690492]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一勞動基準法第14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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