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727517和解書
立和解書人 陳美(以下簡稱甲方)
立和解書人 鄒財(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雙方一時氣憤不滿對方,造成雙方身心俱疲,而經由分開冷靜處理,雙方同意針對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樸股103年度偵字第79號妨害自由案件,達成以下條件,甲乙雙方同意撤回本案刑事告訴,應向地檢署具狀撤回對對方妨害自由刑事告訴,
甲乙雙方亦同意同時撤回(拋棄)對對方進行民事訴訟。並放棄本和解書以外其他民、刑事請求權。本和解書乙式參份,甲乙雙方及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各執乙份為憑。
(以下空白)
立和解書人 姓名 : 陳美(蓋章) 出生年月日 : 50年 8月30日身分證字號 :H2207319地 址:新竹縣竹東鎮二重里光明路20巷52弄
姓名 :鄒財 (蓋章)出生年月日 :50年 12月20日身分證字號 :J122920555地址 : 新竹縣竹東鎮二重里光明路20巷52弄31號二樓
中 華 民 國 103年8月22日
A:
[quote:b0de3512a4="陳 先生/小姐"]727517和解書
立和解書人 陳美(以下簡稱甲方)
立和解書人 鄒財(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雙方一時氣憤不滿對方,造成雙方身心俱疲,而經由分開冷靜處理,雙方同意針對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樸股103年度偵字第79號妨害自由案件,達成以下條件,甲乙雙方同意撤回本案刑事告訴,應向地檢署具狀撤回對對方妨害自由刑事告訴,
甲乙雙方亦同意同時撤回(拋棄)對對方進行民事訴訟。並放棄本和解書以外其他民、刑事請求權。本和解書乙式參份,甲乙雙方及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各執乙份為憑。
(以下空白)
立和解書人 姓名 : 陳美(蓋章) 出生年月日 : 50年 8月30日身分證字號 :H2207319地 址:新竹縣竹東鎮二重里光明路20巷52弄
姓名 :鄒財 (蓋章)出生年月日 :50年 12月20日身分證字號 :J122920555地址 : 新竹縣竹東鎮二重里光明路20巷52弄31號二樓
中 華 民 國 103年8月22日[/quote:b0de3512a4]
您好:
一、首先就民事責任來看,和解書簽立後,確實可以發生彼此都不能再互相主張損害賠償的效果。
二、但關於刑事責任,刑法第308條明定只有第298條「略誘婦女結婚罪」、第306條「侵入住宅罪」是告訴乃論罪,其餘妨害自由罪章之罪,如刑法第302條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304條之「強制罪」、第305條之「恐嚇罪」,均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俗稱公訴罪),告訴人不能以撤回告訴的方式將刑案終結。若雙方所涉案件並非前述刑法第298、306條之罪,雖不能以撤回告訴的方式結案;但既然雙方均無再行追究刑責的意思,檢察官若認證據尚屬不足,原則上就不會再繼續調查,而會作出不起訴處分;若認犯行明確,在此情形通常會作出緩起訴處分;也就是說,檢察官收到上開文件後,原則上是不會起訴的,還是可以達成雙方終結訴訟糾纏的效果。
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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