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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上公然侮辱


FOOOO 發問於 2014-08-13 | 台中 | 服務業

Q: 板上的律師群,您們好:

公司今天發生了一件事,以下第一人稱述敘

我是總公司的HR,業務之一為辦理離職作業,只有總公司設有HR部門,公司在其他各地約 6-7 個據點,如要離職,需先至線上系統填寫離職單後、再至總公司辦理手續-各部門簽核流程、欠款、交接事項確認完畢後,才算完成離職手續。

事情是這樣的 ...

8/13 下午有一名同仁前來辦離職手續,因為我沒印象也沒聽說此人要申請離職,所以根本也不知道他要離職的原因或經過,以下對話:

我:有上系統填寫離職單了嗎?

同仁:沒有

我:(看了下他帶過來的資料離職日期是寫 8/8) 因為你還沒辦完離職手續,所以依規定是算 8/13 離職、不是 8/8 哦!

同仁:你有沒有問題啊,主管叫我做到 8 號,你現在跟我說什麼算到 8/13,我要去勞工局告你哦!

我:不好意思,因為你手續還沒辦完,而且也沒有填寫離職單,我們這邊完全不知道你要離職 (接著,我電話跟他主管確認,也告知因為手續沒辦完,所以是認列 13 號離職,他主管也同意)

同仁:主管叫我做到 8 號,你有沒有問題啊

我:那為什麼 8 號不回來辦,直到13 號才回來辦?而且沒有填離職單,是什麼狀況,為什麼要這麼趕,就叫你做到 8 號就好?

同仁:主管就說我配合度不佳啊

我:(因為他態度不佳,一直說我有沒有問題啊) 可以請你講話客氣一點嗎?

同仁:怎樣,你錄音啊、來啊、來啊

我:算了,你不用填單了,我會處理

同仁:(作勢要離開)

我:東西繳一繳,你才可以離開

同仁:(繳交打卡卡片、名片後,作勢要離開)

我:還有制服,也要繳 (因他才到職1個多月,公司在新人報到時,有發放兩件制服(免費),但如到職未滿一年即離職,需繳回全部的制服→ 這在報到時、員工手冊、新人訓練、離職辦法中皆有闡明)
同仁:(只繳還一件全新未拆封的制服)

我:咦,是兩件才對哦

同仁:你腦袋有沒有問題啊、有沒有智慧啊,我上班不用穿?怎麼還兩件全新的制服?要把穿過的、舊的繳回哦,我還是第一次聽到,你是第一次做人事啊,連這都不知道 (PS. 我已做人事 5 年多,來這公司 1 年多,就被升遷,能力可受公評... 他這麼說,已嚴重侮辱我的專業)

我:從頭到尾我都沒說"全新",我只有說兩件!而且你穿過的繳回,我們都會再送洗



然後他就離開了,過程中一直說我有沒有問題啊,而且口氣非常兇且大聲,一副要打人的樣子,辦公室為開放式場所(共有 6 個部門),在場的還有兩個部內同仁,他對部內另一男同仁說話十分客氣,但一轉頭對我說話就是兇狠。

離開後,還打電話回來給部內另一男同仁,叫男同仁轉告我,如果他的薪水有少,他一定會去勞工局告我!

他兇狠模樣,我一直歷歷在目,搞的整個下午心神不寧,無法專心工作、還嚇哭了,心生畏懼,害怕他會不會來堵我 ... 但我只是做我該做的事...

(1)腦袋有沒有問題、第一次做人事啊 → 告 公然侮辱,是否成立?

(2)針對他對部內另一名男同仁說話客氣,卻對我大小聲,是否有法條可告?我覺得他根本是看我女生好欺負啊!

(3)提告後,他是不是也能得知我的個人資料(姓名、地址、電話等等)?還是會保密?我怕他報復

(4)在場有兩位證人,如果我告他後,有需要傳喚證人時,但他們不願作證(有些人就覺得麻煩、少惹事),我是否就會告輸?(因為無法證實我說的是真是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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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您辦公的地方若是多數同仁或不特定客戶得進出之場所,符合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公然」之要件。對方指摘「你腦袋有沒有問題啊、有沒有智慧啊」是對您人格進行非具體的抽象謾罵,足以貶損您的社會評價,該當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司法實務曾有在法庭上指述法官是「菜鳥法官」而被認定為公然侮辱的案例,所以對方罵您「第一次做人事」,也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二、至於說話大小聲,除非其說話內容涉及「不法惡害」之通知而構成恐嚇罪外,並無刑責。對方表示「若薪資有少,要到勞工局告您」,因其認為薪資減少而向勞工局申訴或請求調解,並非不法手段,應該不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827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原則上法院、檢察署不會在其裁判、起訴或不起訴書記載告訴人的住址、身分證字號,故您在告訴時可以只寫公司作為通訊地址,並請求檢察署、法院對您的戶籍地址加以保密。
四、刑責之有無,是依證據認定,若證據不足,就無法加以定罪。證人有出庭作證之義務,故您傳喚證人出庭時無庸事先獲得證人同意。若您擁有證人曾經聽聞對方罵您的證據(例如證人事後坦承有見聞罵人經過的錄音檔),證人較不敢偽證說沒聽過。另外您也可以查查您的辦公室現場有無監視器錄下罵人的經過及內容,若有請即時加以保存。
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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