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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契約一式兩份

契約一式兩份


江OO 發問於 2014-08-13 | 台北 | 服務業

Q: 請問契約簽訂是如果該契約有載明該契約一式兩聯
其中一份給消費者收執

那如果該公司人員在簽約當日只是叫我快點簽
我只有看到契約的部分內容沒有詳細閱覽,而且該公司人員在催祝我簽名後沒把契約的一份給我
我隔天跟他請求要查看該契約
他說契約目前鎖起來了...等類的理由百般推拖

那這份契約還算是成立嗎?
他這樣有觸犯到消保法第11條的規定嗎?算是已經違約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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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按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項所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其目的係在使消費者能充分瞭解契約之內容,非謂任何定型化契約均應給消費者三十天之審閱期間,亦非違反上開規定之契約即屬無效,是以消費者於簽約審閱契約條款內容之期間,雖未達規定期間,但企業經營者未有妨礙消費者事先審閱契約之行為,而消費者有充分了解契約條款之機會,且於充分了解後同意與企業經營者成立契約關係,基於其他考量而選擇放棄審閱期間者,要僅係消費者自行放棄權利,法無禁止拋棄之明文,則在現代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之下,並無不可,此可參照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年訴字第 1912 號 民事判決。
二、故依您提問內容觀之,除非您能證明公司人員有妨礙消費者事先審閱契約之行為,使您因此喪失充分了解契約條款之機會,否則只能視為您自行放棄權利。


以上意見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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