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 您好:
想向 律師請教有關國際訴訟之疑惑.
假設, 敝人服務之公司於我到職後有要求我簽一份聲明, 聲明之內容除一些我須遵守事項外,並須聲明如我有違反聲明
中之須遵守事項時, 服務之公司有權選擇於全球任何地方向我提起訴訟.
想請教律師:
(1) 公司在握有我上述之聲明後, 假如我有違反聲明中之須遵守事項時, 公司是否就真的可無條件在全球任何地方
向我提起訴訟(例如 美國的某個州)而不會遭當地法院駁回 ?
(2) 或者 ,公司須具備哪些資格方可向我提起訴訟(例如 美國的某個州)而不會遭當地法院駁回.
(3) 假如我在台灣有違反聲明中之須遵守事項時,而聲明中又未提及違反聲明時所適用之法律時,如公司在海外
(例如 美國的某個州)向我提起訴訟,則法院當以何地法律為依據進行裁決?
以 上 , 有勞 律師幫忙解惑 .
A:
[quote:ddb801c7de="鄭 先生/小姐"]律師 您好:
想向 律師請教有關國際訴訟之疑惑.
假設, 敝人服務之公司於我到職後有要求我簽一份聲明, 聲明之內容除一些我須遵守事項外,並須聲明如我有違反聲明
中之須遵守事項時, 服務之公司有權選擇於全球任何地方向我提起訴訟.
想請教律師:
(1) 公司在握有我上述之聲明後, 假如我有違反聲明中之須遵守事項時, 公司是否就真的可無條件在全球任何地方
向我提起訴訟(例如 美國的某個州)而不會遭當地法院駁回 ?
(2) 或者 ,公司須具備哪些資格方可向我提起訴訟(例如 美國的某個州)而不會遭當地法院駁回.
(3) 假如我在台灣有違反聲明中之須遵守事項時,而聲明中又未提及違反聲明時所適用之法律時,如公司在海外
(例如 美國的某個州)向我提起訴訟,則法院當以何地法律為依據進行裁決?
以 上 , 有勞 律師幫忙解惑 .[/quote:ddb801c7de]
您好:
針對台端提問的問題,倘若會涉及到國際法院訴訟管轄地的案件,本質上應屬於民事案件,法律上稱為涉外民事案件。對於涉外民事案件,訴訟管轄地的選擇問題,實務上的處理方式:
1.如果契約當事人已在契約中明確約定因契約涉訟時,法院管轄地由某特定國家審理,並不當然排除我國管轄權之適用。換言之,原則上,縱使當事人間有合意國際管轄的約定,我國係採「管轄並存原則」,若起訴地在我國,我國法院仍取得國際管轄權。例外時,例如該涉外案件是涉及公益案件或由外國法院專屬管轄,或是當事人「明確排除」由我國法院管轄者,則我國法院方不具有管轄權。
2.起訴地之法院是否因起訴行為或契約約定即當然取得國際管轄權,無法一概而論。最高法院101年台抗259裁定謂:「基於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兩造當事人就非屬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專屬管轄之特定法律關係所生爭議,固得合意由外國法院管轄,但如當事人意在排除我國法院之民事審判管轄權,必以另有專屬外國某一法院管轄或排除我國法院管轄之合意,且該約定之外國法院亦承認該合意管轄者,始足稱之」。例如上開裁判的案例事實為:契約當事人在契約內有約定由美國某一法院管轄該案件,該美國地方法院認為事件的糾紛原因與美國國內的公益、交易秩序無涉,且相關證據都不在美國境內,法院遂以「不便利法庭」為由認為無管轄權。之後仍由台灣的法院取得國際管轄權。
3.最高法院94台抗165裁定表示:「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六條規定因法律行為發生債之「實體」法律關係,與因同法第八條關於由不當得利或同法第九條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債之「實體」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準據法」不同;又此與因契約涉訟、因侵權行為涉訟,於訴訟程序上所定「法院管轄權」之誰屬 (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一項) 係屬二事」,換句話說,法院管轄地固然在A國,但不見得依A國的法律審理,究竟依哪一個國家的法律審理,或如聯邦國家(美國)的哪一洲審理,需依契約約定為定。若契約無約定,則需探究法院管轄地(如A國)的法律來找尋適合準據法(如我國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一般而言,若是侵權行為事件的民事糾紛,涉及該國的公益與交易秩序,通常以審理法院地國的法律作為準據法。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