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7/22告知該店長只做到7/31,
結果7/30號的前兩天全家點檢成績不及格,
該店長直接聯絡叫店內員工聯絡他的朋友來接替我的班,
到目前並未實際口頭、簡訊告知、也並無對同事表名不繼續錄用我,
而我都是由同事口述輾轉得知。
在我做完7/31號的前一天發生這樣的狀況,算是員工自己離職還是僱主資遣員工?
之前該名店長就有因為員工服兵役,表示那名員工不適任,
在快做滿三個月時直接資遣他而上了新聞。
勞基法說工作滿3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可依照比例向僱主索取資遣費,
但上述我的情況還可以索取嗎?如果可以索取需要什麼資料嗎?
A:
如您已向雇主申請於7/31離職,且經雇主同意,則雙方勞動關係應至7/31終止。
所述「7/30號的前兩天全家點檢成績不及格, 該店長直接聯絡叫店內員工聯絡他的朋友來接替我的班, 到目前並未實際口頭、簡訊告知、也並無對同事表名不繼續錄用我, 而我都是由同事口述輾轉得知。 」等情,並無法確知店長是否有與您終止僱傭關係之意,況如雙方均已同意您於7/31日離職,則前一天請他人來代班並未等同『資遣』您。
按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請求資遣費有其要件,而自請離職並非向雇主請求資遣費之理由,敬請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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