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於網路販售藝人所代言人的商品,商品的進項有公司發票來源,但我們將商品跟藝人肖像放在一起使用做為一張圖,然後在網路做販售,後來我們也將肖像撤除修正,藝人屬實代言該商品,但是原廠和藝人主張,我們在網路販售沒有肖像權同意授權書,請問會受到什麼民事訴訟,會有什麼罰款,藝人所主張的金額都要給予賠損嗎?
A:
您好
肖像權侵害只有涉及民事責任
由於代言事實屬實 也無其他涉及個人資料部分 應無刑事責任
至於肖像權侵害 是由藝人自己主張損害之數額
一般對方會提出代言之價碼作為依據
法院會去審酌 使用情節跟使用方式是否侵權
以及對方請求金額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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