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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起訴狀


李OO 發問於 2014-07-21 | 雲林 | 服務業

Q: 本人於100年9月簽發本票一張給債權人,債權人於103年4月26日要求另開立一張本票以換舊本票,故本人簽發發票日103年4月26,到期日為104年4月25日,當日約定以新票換舊票,但債權人說需請專業人士鑑定本票形式無誤後再歸還舊本票,但債權人卻拿舊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請問我要如何撰寫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起訴書,有證人可證明當日簽發本票是以新換舊,謝謝,我很急!拜託幫忙,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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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從你所述情節來看,應該是債權人同意展延還款日期,
無法看出你們之間是否不存在該本票所載之債權(含金額),
如對方聲請裁定所主張之本票債權高於你所認為積欠之金額,則超過部分之債權即對你不存在,
你可請求確認對方持有如附表(請自行按本票裁定寫法填載)所示之本票於超過新臺幣○○元,及自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以外之債權對於你不存在。
如本票債權金額無問題,則如你能證明雙方有約定換票延展還款日期,則屬於附期限之債權,期限未屆至前,對方仍無法對你請求,你可請求確認對方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對於你不存在。
如對方已經聲請強制執行,並可以有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為理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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