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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毀損債權的附加民事起訴狀?


EOOOO 發問於 2005-11-17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律師好
我的毀損債權案件目前在檢察署結案送往法院起訴(尚未收到開庭通知)
因為其中有一個是連帶被告,我想另外附加民事向他求償
請問
1.這起訴狀現在什麼時候可以提出??
2.是直接遞法院還是要透過檢察官?
謝謝

瀏覽人數:4459
匿名

律師

A:  您好: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再者,依照同法第487條亦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所以,如果您是想就刑事被告,及另一位民事被告,以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連帶賠償,建議您依下列方式處理:

1.依照法條規定,原本僅須檢察官起訴後,即得向刑事案件所繫屬之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以,如果您已經確定檢察官起訴,就可以將刑事被告及另一名被告合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然而,通常法院這邊,在尚未分案前,收文處是不太願意接受起訴狀,也就是說,收文處通常會要求您先查出刑事案件起訴後之案號及股別後,才會收下您的狀子,所以如果收文處如此要求時,為了安全起見,您可能就必須經常去法院查案,只要一查到案號,就必須立即將書狀送入.
因為,有些較為簡易之案件,檢察官可能會聲請簡易處刑,此時,法院通常不會再通知開庭,就會直接以書面逕行判決,以致您可能在第一審程序終結前,根本沒有機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免又要先對刑事案件上訴後,才能於二審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2.由於偵查程序已經在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處刑),即已終結,並將案件移送法院刑事庭,所以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起訴,必須向刑事案件繫屬的法院提起,起訴狀也應該向刑事法院提出,不能再透過檢察官轉送.

A: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是等到刑事案件繫屬到法院時,就可直接遞狀到法院去,而無須透過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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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家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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