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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金是否可抵債權


許OO 發問於 2014-07-07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我有卡債已8年,日前收到銀行寄來存證信函,指已聲請法院扣押保險公司之保險金請求權.想請問這樣是否日後我申請理賠都會被扣押,如身故保險金有指定受益人也會被扣押嗎?若真這樣那麼保單是否可辦理解約,還是都無法處理,只能讓它自然停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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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94ec750747="許 先生/小姐"]您好,我有卡債已8年,日前收到銀行寄來存證信函,指已聲請法院扣押保險公司之保險金請求權.想請問這樣是否日後我申請理賠都會被扣押,如身故保險金有指定受益人也會被扣押嗎?若真這樣那麼保單是否可辦理解約,還是都無法處理,只能讓它自然停效.謝謝![/quote:94ec750747]

您好:
關於保險契約所衍生之保險金給付請求權,是否得為債權人聲請法院扣押之債權,不能一概而論,區分為下列情形討論,以下以人身保險契約為例(本文作者認為受益人概念不適用於財產保險,仍有不同意見):
(一)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則依保險法第113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故該保險金請求權為被保險人之固有財產,而屬於責任財產之範圍,自得為債權人聲請扣押之客體。
(二)保險契約已指定受益人者,則依保險法第110條及第112條規定:「(第1項)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第2項)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是受益人得直接對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額,實務認為此一請求權為受益人之固有權利,不得任意剝奪(除非要保人變更受益人)。從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債權人均不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此一專屬於受益人之保險金請求權。
(三)需注意者是,受益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之地位客觀上處於不確定的狀態,除非要保人拋棄處分權,要保人不得再將其指定撤銷或變更,則受益人之受益權始告確定,此際,若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之保險金請求權甚至可成為日後繼承人繼承之權利標的。
(四)若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依照保險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仍應給付解約金予要保人,受益人此時不得異議或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或解約金。

根據台端諮詢問題,倘死亡保險契約已指定受益人,且要保人拋棄處分權,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債權人均不得再扣押該保險金請求權;反之,若未指定受益人,則日後該保險金請求權將被視為被保險人遺產之一部,則債權人(銀行)自有可能扣押該筆保險金請求權。(備註:投資型保單之被保險人(受惠者)多為要保人,此類保險除非兼有壽險功能,就該壽險部分之身故保險金具有人身保險之性質,故有指定受益人之必要,應如上開(二)、(三)處理。若是單純投資型保單,則具有理財性質,而與財產保險類似,被保險人之保險金請求權仍有遭債權人扣押之可能)。若台端欲辦理解約,解約金之部分仍屬於台端所有之財產,仍得為債權人扣押執行之標的。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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