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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扣薪水扣假

扣薪水扣假


海O 發問於 2014-07-05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請問因為未完成老闆交代之事,此事對工作和業務並不影響。但老闆處罰是扣三天年假,這樣隨意扣薪水扣假常發生
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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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依勞基法第26條之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故,雇主原則上不得預扣工資作為賠償費用;但,若勞工對雇主之損害業已發生、並經勞雇雙方協議,則雇主得按月自應給付之工資中扣除經協議之賠償金額。
2. 勞基法第37及第39條分別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故,年假是否放假或加倍發給薪水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若雇主恣意剋扣休假或薪資,恐於法有違。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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