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日前至百貨小吃街消費,因部分原因退貨但忘記帶簽單辦理退刷
該百貨公司人員便用她私人手機拍了我的消費明細(現二聯式電子發票的明細)
此行為是否觸犯了我的隱私權及個資法,可以到警察局備案嗎?
A:
[quote:b3ee9ea268="y 先生/小姐"]您好:
日前至百貨小吃街消費,因部分原因退貨但忘記帶簽單辦理退刷
該百貨公司人員便用她私人手機拍了我的消費明細(現二聯式電子發票的明細)
此行為是否觸犯了我的隱私權及個資法,可以到警察局備案嗎?[/quote:b3ee9ea268]
您好:
一、依個資法規定,所謂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因此,若該發票明細尚非上述個資之意義。
二、其次,辦理退貨,而發生確認消費事項,是否可認為無故或無理由搜集資料,似值討論?其餘未盡,可詳參個資法規定。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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