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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正版DVD拿來在補習班播放


何OO 發問於 2014-06-27 | 高雄 | 服務業

Q: 請教大律師:
我想請問一下,本人為補習班老師,於光華商場購得正版DVD

盒上標示
著作權人僅授權本DVD於台灣地區專供家庭使用,任何未經授權之印刷.複印.錄音.攝影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改作.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出租等散佈行為皆屬違法’---授權:博偉家庭娛樂(隸屬台灣華特迪士尼股份有限公司)

因為所買影片具有教育意涵,且為2005年發行的電影
想說暑假時拿來在補習班撥放給班內生看(非正式課程,不收錢,是額外放給學生看),請問是否有夠成為法行為
或是該如何才能取得合法播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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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原則上著作權可以粗略的分成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所謂著作人格權如著作權法第15條以下公開發表權(由著作人決定是否要公開發表)、姓名表示權、改作權等,著作財產權則如著作權法第22條以下規定之錄音、錄影、重製、公開播送等。按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時間是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如果是法人發表,則是發表後50年。因為迪士尼的著作,2005年上映,由此算來發表時間並未超過50年,該著作財產權仍然存續

至於在補習班內撥放他人已完成之著作,是否可能會違反著作權法公開播送的規定,要看是不是有構成合理使用而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1.整片播送的情況
按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果補習班純為公益性質,且沒有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公開播送是可以構成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反之,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行銷、有收費的附加課程等),公開播送的行為就可能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應取得著作人同意為宜。

2.部分播送
按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果是以教學、研究等正當目的,可以以合理範圍內引用公開發表著作,也可以落入合理使用的範疇而不會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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