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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不願意盡修繕之責


佩O 發問於 2006-10-18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我於去年購屋,直到今年5月入住
入住以後才發現地下室的污水處理鼓風機設施發生嚴重噪音
曾多次和管委會溝通協調改善
但是管委會說由於只有我們一戶是在一樓
我們是唯一直接受影響的關係人
因此不願意改善
還告訴我們有錢要我們自己處理
後來開住戶大會時已經投票表決通過願意維修地下室之鼓風機
但是演變至今
管委會依然不願意出錢維修
甚至還要求我們說叫你們搬家
我想請問
在這樣的狀況之下
是否我們可以用刑法342條告管委會背信?
鼓風機的噪音問題管委會以經經過住戶大會表決通過願意維修
但是拖到現在還不願意配合
導致這間房子就算賣掉也不會有好價錢
使我們本身的利益受到損失
但是管委會又是義務上的工作
所以才不知道是否可以成立
另外如果背信無法成立
那麼是否還有其他的法條可以告管理委員會沒有盡到義務呢?
家母因為噪音問題得到高血壓還長期失眠
真的已經不知道該怎麼辦是好了
麻煩請指點迷津,謝謝。

瀏覽人數:2243
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一、背信罪必需有意圖不法所有或加損害於本人之意思為要件,如僅處理事務之人,怠於注意,致生損害於本人,則為處理事務人之過失問題,與背信罪尚屬有間(褚劍鴻 刑法分則釋論(下冊)1233頁參照)。
二、所稱問題,果真為實,請參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下列相關規定:
第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
第48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
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
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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