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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問題


馬OO 發問於 2014-06-25 | 台北 |

Q: 您好
想請問如果今天我在公司任職的期間
用了a公司的商標製作a公司的商品
離職前將檔案轉檔為jpg不可修改檔,為作品集面試新公司
並未營利以及修改,請問這個觸犯商標權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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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若是單就商標權來論,侵害商標權的態樣規定在商標法第68條以下,係指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或是按商標法第69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您單純以在先前公司的商標及商品用於應徵其他公司之用,因為沒有上述情形,不會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就著作權論,即便在先前公司已經將該著作物的著作財產權移轉給公司,但單單表示該物屬於自己之創作並用以面試之用並不會構成著作權法第22條以下之著作財產權侵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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