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本人因未滿試用期三個月請辭
雇主或主管有權利扣薪或不受理請辭嗎?
若故意不受理且離職後以曠職扣薪的話該如何處理?
謝謝
A:
您好:
按「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於此前提之下,不論是雇主資遣預告或是勞工離職預告,若勞工工作未滿三個月以上者,勞資雙方均不需有預告期間,換言之,勞工只要告知雇主離職日(例如:明天離職),明天便可不用再來上班,且雇主不得藉故刁難或不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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