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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請問幾個關於開創事業法律的相關問題?

請問幾個關於開創事業法律的相關問題?


年OO 發問於 2005-11-17 | | 商業流通業

Q: 您好:
我想經營一家小本的飲料點心店,參考過一些相關的法規,但是有幾個問題,麻煩大律師不吝賜教:
1.一般的餐飲或複合式餐飲算是公司嗎?需要按照公司申請流程去申請登記嗎?
2.開發票與不開發票有什麼影響嗎?
3.對於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政府可以指派董事,那是否需要占一定比例官股才能指派?
4.金融業者每年的會計年度是幾月?那時候申請貸款是否比較有機會拿到較低利率的信用貸款?
5.資本額超過50萬就要會計師簽證,是否一定要請會計師呢?一個創業的案子大概要多少錢?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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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朋友您好,茲就您的問題,略答如后:
一、經營餐飲或複合式餐飲之經營型態,可以依「公司」亦可依「獨資」「合夥」等方式,不管依那一型態,在稅籍登記方面,皆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28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營業登記。只是以「公司」型態者,尚須依循公司設立之規定,完成公司設立程序。
二、凡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皆應依營業稅法規定開立銷售憑證(統一發票)予買受人。除免用統一發票之 營業人外,倘有違反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者,將受營業稅法§47之處罰,嚴重者,得停止營業。
三、董事須經股東會依法選舉而產生,而非可隨意指派,只是董事是「法人」時,則由此一法人董事,指派一 員自然人,代表此法人董事,執行董事職務。
四、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至於銀行貸款事務,還請洽詢往來或相關銀行,較為明 瞭。
五、據經濟部函令,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5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100萬元。

以上說明,敬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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