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規定試用期三個月,未滿三個月的員工約定違約賠償金額6440元((制服費用、新進人員培訓......等))
請問…這種規定有違法嗎??
A:
[quote:2f93011c30="趙 先生/小姐"]公司規定試用期三個月,未滿三個月的員工約定違約賠償金額6440元((制服費用、新進人員培訓......等))
請問…這種規定有違法嗎??[/quote:2f93011c30]
按,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第26條之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次按,勞動基準法第11條亦規定:「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 歇業或轉日時。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在一個月以上時。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依照上開規定,除非您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所列示之情形,否則雇主不得任意預告勞工終止契約,且除勞動契約有約定外,公司不得任意預扣勞工工作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
昇陽聯合律師事務所 歐陽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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