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在新竹實習的學生,同學與公司同事發生口角,而後遭兩人毆打,明顯的外傷僅脖子有小擦傷,其餘肩膀以及後背疼痛,但無紅腫瘀血,醫院說等三天之後再去驗驗看。我想請問的是,如果直接上警局告訴傷害能成嗎?畢竟精神也有部分壓力。
公司規定試用期三個月,未滿三個月的員工約定違約賠償金額6440元((制服費用、新進人員培訓......等))請問…這種規定有違法嗎??
老闆在2/5時告知.因為公司沒賺錢請我做到2/20我說我年資4年多.要提早30個工作天告知員工所以我做到3/5這期間老闆一直裝傻.不給非自願離職證明跟遣散費還一直在工作上跟薪資上刁難由於一直沒有人交接跟沒發非自願離職證明跟遣散費所以我又繼續做到3/10我真的不想跟老闆鬧得太難看請...
你好: 己提前預告員工資遣事宜。但員工無故曠職。 是否可取消資遣,得逕行終止僱傭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