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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資遣員工,員工曠職


王OO 發問於 2014-03-24 | 桃園 | 傳統製造業

Q: 你好:
己提前預告員工資遣事宜。但員工無故曠職。
是否可取消資遣,得逕行終止僱傭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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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珮

律師

昇陽聯合律師事務所

A: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如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因此, 貴公司既依11條之規定發出預告通知終止勞動契約,且員工如曠工已達前述規定日數,雇主自得依12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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