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己提前預告員工資遣事宜。但員工無故曠職。 是否可取消資遣,得逕行終止僱傭契約?
律師
昇陽聯合律師事務所
A: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如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因此, 貴公司既依11條之規定發出預告通知終止勞動契約,且員工如曠工已達前述規定日數,雇主自得依12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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