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老闆在2/5時告知.因為公司沒賺錢請我做到2/20
我說我年資4年多.要提早30個工作天告知員工
所以我做到3/5
這期間老闆一直裝傻.不給非自願離職證明跟遣散費
還一直在工作上跟薪資上刁難
由於一直沒有人交接跟沒發非自願離職證明跟遣散費
所以我又繼續做到3/10
我真的不想跟老闆鬧得太難看
請問...這我該怎麼處理才好??
A: 台端請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及請求給付資遣費,按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為勞動基準法第19條所明定。系爭勞動契約經雇主合法終止後,台端固得請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惟該條規定雇主有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並不限於何種情形之離職,雇主均負有發給義務,其目的係為便利勞工謀求新職,以證明其工作經驗。故如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發給服務證明書或給付資遣費時,台端自得向勞工局提出爭議調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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