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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曠職的規定是?

曠職的規定是?


參OOO 發問於 2014-06-21 | 新竹 | 傳統製造業

Q: 我在園區某公司上班,因為一時的粗心大意被稽核了,這時A女來尋問我,態度口氣都很好,而我卻有些慚愧,過了約10分鐘後,B女也來找我,但口氣態度非常的不好,一開口就是讓人非常的不爽,當下的我其實有股衝動,但我選擇不理會他掉頭就走,之後的幾分鐘,因為心情受到了影響,又擔心自已如果又遇見了他而會情緒暴走,所以我向主管說明了此事並請事假回家,但是隔天上班時,發現自已被記了曠職,我很疑惑,我並不是沒有請假也不是沒說明就離開,這樣公司就記人曠職,是正確的嗎?有沒有違反什麼法令上的規定呢?
而且這已不是第一次了..
前2個月左右,因為好朋友過世,我也親自的向公司幹部請事假,但還是被記了曠職,我實在是不解 曠職的定義到底是什麼?
是不是你請假了,而他不同意你的假就能記你曠職呢? 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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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款、第43條定有明文,又按「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7條、第10條規定甚詳。上開規定即為勞工「正當理由」請假之規範程序,除女性請生理假,無庸提出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外,雇主得於勞工辦理請假手續時,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是以,勞工無法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或所提有關證明文件不合理時,雇主得不予准假。
故針對 台端的問題,首先應區別主管是否能代表公司處理有關勞工事務,如 台端的主管是處理勞工事務之人,則接續審核 台端之請假是否符合上開正當理由之要求,如上述條件均充足,則不能依曠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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