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教律師,如果第一次到案說明後,可要求警員往後如需本人再到案說明可以用電話告知智就進派出所領旅通知單嗎?因為警員親自送來通知單對我及我的家人都造成困擾,不知我可否這樣要求,謝謝!!
律師
A:
您好:
刑事訴訟法對於員警通知嫌疑人到案說明,並沒有太過強制的規定。一般員警在辦案時,也頗有彈性,未必都須以書面進行通知。所以,只要您事前和承辦員警連絡好,留下可以讓他找得到你的電話或地址的話,通常員警也不會刻意選擇以書面送達到住所地的方式進行通知。
因此,如果您考慮到可能會有第二次通知你到案說明的必要,應該可以事先和承辦員警作一個良性的溝通,選擇對您比較不會造成困擾的方式進行連絡。
林律師
參考法條:
刑事公法第71條之1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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