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今天102年5月29日,由轄區(安康派出所)警員將通知書送達本人住所.上面寫到要於6/12日到深坑派出所到案
說明,案由事業務上背信,詐欺,侵佔,想請問律師,我可以兩天就到案說明嗎?還是一定要等到6/12日,因為我根本
就沒做這些事,我不想拖那麼久
2.因為我是第一次進入警局做筆錄,有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嗎?
3.因為今天沒連絡到負責的警員,所以無法得知我是依證人被傳訊還是以嫌疑人身分被傳訊,想請教我以後可以依這個去反告公司誣告嗎,到哪個階段,我才可以提起誣告的部分
A:
[quote:047bc18c46="李 先生/小姐"]1.今天102年5月29日,由轄區(安康派出所)警員將通知書送達本人住所.上面寫到要於6/12日到深坑派出所到案
說明,案由事業務上背信,詐欺,侵佔,想請問律師,我可以兩天就到案說明嗎?還是一定要等到6/12日,因為我根本
就沒做這些事,我不想拖那麼久
2.因為我是第一次進入警局做筆錄,有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嗎?
3.因為今天沒連絡到負責的警員,所以無法得知我是依證人被傳訊還是以嫌疑人身分被傳訊,想請教我以後可以依這個去反告公司誣告嗎,到哪個階段,我才可以提起誣告的部分[/quote:047bc18c46]
您好:
一、有關去派出所製作筆錄部份,若當日沒空或欲提前製作筆錄,可與承辦人聯絡,除了要配合您的時間,也要承辦人有空,才能改期。
二、因為偵查不公開,很多告訴內容或是相關資訊,並非能得知,僅能憑猜測或推論等方式,略知一二;所以製作筆錄時,雖然是據實陳述,但似乎可以多聽少說,因為警方詢問的內容,大多是告訴人的告訴內容。
三、原則上可向承辦人詢問是證人或被告身份,若為被告可請律師陪同,若為證人就沒有辯護人的問題。至於誣告部份,尚須就個案瞭解始末,確認對方有誣告的故意,或有證據證明告訴人有客觀的誣告行為,始為決定是否提出告訴的時間點。基本上,實務案例多會等待本案不起訴處分後,始作誣告之論斷。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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