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這樣的情況是否可要求資遣

這樣的情況是否可要求資遣


陳OO 發問於 2014-05-26 | 台中 | 服務業

Q: 敬啟者 您好:
我是陳中台,目前任職於台中市的一角出版社,從92年起至今於該單位已任職11年有餘,目前公司將於6月中旬從台中市南區遷移至台中市大雅區横山附近,對於僅以機車作為代步工具的自己而言,這樣的調整路程過遠,再加上期間為了離公司距離近,已將住處由豐原區,遷移至太平區定居,面對此次的公司遷移,已無搬家的可能,但就現況配合前往新地點上班,在交通成本方面將成倍數成長,若是在近處租屋花費更高,而在這方面公司以成本考量為由,並未提供津貼補助,亦無宿舍、交通車等協助解決交通問題,想請問就上述的情況是否適用「調職五原則」的規定?可否向公司提出資遣要求?

瀏覽人數:3912

A:  一.內政部於74年9月5日函:雇主如果確有調動勞工工作的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對勞工薪資及其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之變更
4.調動後的工作,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者,雇主應予以必要的協助(對於多遠才算遠,行政機關並無解釋,故有賴法院依個案認定。有實務見解認為超過100公里算遠,亦有認為自內湖調至公館不算遠,惟二者之認定標準不明。實則,因空間上之距離,隨乘坐交通工具之不同(例如:該勞工是否開車,或搭乘捷運),及各地交通是否便捷.順暢而有差異,難以一概而論。)
二.依台端所述情形,台端可要求雇主給予必要之協助。若雇主違反上述原則不給予協助,則台端得依勞基法第14條「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