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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戒


林OO 發問於 2014-05-10 | 台北 | 服務業

Q: 我想請問法律問題,若初犯吸食安非他命持有並有吸食器,請問要負法律什麼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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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健鋒

律師

A: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2.依上開法律規定,吸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初犯,法院會先以裁定對被告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治療。完畢後,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或少年法院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另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及吸食器因係違禁物,所以要沒收。
3.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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