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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卡遺失,卻成詐欺犯


林OO 發問於 2014-05-06 | 台中 | 服務業

Q: 大概在4月我的金融卡不見了
在這段時間因為我沒有工作沒有錢所以沒有去翻我的錢包
就因為沒有去翻錢包所以我根本不知道我的金融卡遺失
等到發現金融卡遺失的時候我的帳號已經被列為警示帳戶
我已經在收到那張警示戶單子後馬上去備案也停卡了
再過幾個禮拜我可能會收到要去開庭的通知
請問我該怎麼讓法官相信我沒有詐欺人?


還有這幾天我有在網路查一下資料
很多人都說一定要拿出證據說我沒有詐欺
不然我一定會被起訴 ....


我才剛滿18而已
就因為一個區區的帳戶不見就被告詐欺 ...


還有那個告我的人也太笨了吧 ?
為什麼要笨笨被人家騙
現在連我也出事.....


那如果真的被判有罪
大概會被判什麼罪?
關多久? 可以交保嗎 ?
交保需要多少呢?

瀏覽人數:2462
江健鋒

律師

A:  1.若能提出相關資料證明確有遺失情事,如報案紀錄、掛失記錄等,那檢察官、法官就有可能相信確有遺失情事。另外存摺內餘額之多寡,也是判斷依據之一。
2.若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存摺主人並非真正行詐之人,而只是提供帳戶供人行詐,則有可能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此類罪行若宣告刑在6個月以下者,多能易科罰金。若沒有前科並能與被害人和解,在偵查中獲得緩起訴處分,或在審理中獲得緩刑之機會很高。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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