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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問題


楊OO 發問於 2014-05-06 | 台中 | 傳統製造業

Q: 各位律師好!
我本身是從事油漆噴漆類工作,在102年11月5號當天在大甲施作有含醇類溶劑之油漆噴塗,在下午三點四十分許,從工地離開直接驅車前往西屯區清隆巷找女朋友會面,但是在下午四點半許,在西屯路與清隆巷口停止等待左轉時,被後方未保持安全距離的機車撞上右後方保桿與燈罩,其機車駕駛受傷到地,第一時間我拿手機播打警方與救護車到場協助處理,先將其駕駛送醫,然後自行再駕車去醫院與對方與警方會合,到達醫院後警方要求酒測,我也與其配合,但是酒精值居然高達0.16,自己本身嚇傻了,但自己沒喝酒情況下,自己也跟警方要求自費抽血檢驗,然後就跟警方回到西屯派出所等做筆錄,在等待驗血資料同時,警方也對我施行刑法酒駕標準表(走直線,摸鼻樑,劃同心圓)都算正常,當下派出所兩三位員警也好奇跑來聞我身上有沒有酒味,結果聞下來他們說身上只有聞到油漆味,沒有酒味!結果驗血單回來,警方換算下來的數據為呼氣值的0.14.警方還是依法函送台中地檢署,現今也跑了地檢兩次配合詢問,也與對方調解完畢,對方賠償我所有修車費用,我不必賠償對方!但是現在還是被檢察官起訴公共危險罪,怎麼會這樣??我28歲毫無前科記錄,我真的沒有酒後駕車,我不要平白無故被冠上了有前科的記錄毀了我的清白,求求各位律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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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健鋒

律師

A:  1.若案主確實沒有喝酒,則可請求將是否在一定時間、空間下使用醇類溶劑之油漆,即會產生酒精濃度反應送鑑定。
2.另外,醉態駕駛罪之構成要件,其一是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本案案主是遭追撞一方,應無過失,相關檢測均有過關,應未符合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要件,於偵查或審理中力爭,應有可能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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