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為維持公司制度及確保員工權益,即日起若有代替他人打卡的情況發生,委託者及受託者於事發當日皆以曠職論。"的規定是否符合勞基法?
代替他人打卡應如何訂定規範才不會與勞基法牴觸,謝謝!
A:
[quote:eb1388acaf="鄭 先生/小姐"]請問"為維持公司制度及確保員工權益,即日起若有代替他人打卡的情況發生,委託者及受託者於事發當日皆以曠職論。"的規定是否符合勞基法?
代替他人打卡應如何訂定規範才不會與勞基法牴觸,謝謝![/quote:eb1388acaf]
您好:
倘若員工確有上班之事實,僅是發生「代替他人打卡」之情形,即以曠職論,易滋生紛爭,建議將「代替他人打卡」列入工作規則,可載明違規代打卡除處以申誡處分外,以遲到論,並依其遲到之時數扣薪,同時提醒員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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