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想請問如果支付命令有500萬債權,因目前僅查到債務人100萬財產,
想執行其中100萬,故繳納100萬的千分之8執行費
如日後要再聲請執行400萬,因支付命令已被法院收走
我該如何聲請,須重新取得支付命令,或向法院補發支付命令即可?
謝謝
A:
[quote:30ec28949a="李 先生/小姐"]您好
想請問如果支付命令有500萬債權,因目前僅查到債務人100萬財產,
想執行其中100萬,故繳納100萬的千分之8執行費
如日後要再聲請執行400萬,因支付命令已被法院收走
我該如何聲請,須重新取得支付命令,或向法院補發支付命令即可?
謝謝[/quote:30ec28949a]
您好:
若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有尚未清償之部分,然執行程序已終結者,執行法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內查報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通常會依職權逕行核發債權憑證予債權人,支付命令則不再返還予債權人。該債權憑證日後可供債權人向國稅局查報債務人財產狀況,並得作為執行名義,日後可再聲請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
若您尚未收到債權憑證,請直接連絡執行法院承辦書記官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或以書面向執行法院聲請核發債權憑證。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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