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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公開展覽是否可用臨摹作品

公開展覽是否可用臨摹作品


林OO 發問於 2014-04-23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您好:
我們是網路的畫家社團,目前想舉辦公益性質的實體公開展覽。但是因為許多是非美術專科畢業的作者,所以有許多人是臨摹網路照片繪製,如果標示為臨摹照片並附上攝影者姓名,是否會違反著作權法呢?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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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台端您好

所謂抄襲,乃係剽竊他人之著作,並當作自己所創作之謂,而據以認定抄襲之要件有二:即接觸及實質近似(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91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雖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未見「抄襲」之用語,惟抄襲應即係指非法重製而言。又法院於認定有無侵害著作權之事實時,應審酌一 切相關情狀,就認定著作權侵害的兩個要件,即所謂接觸及實質相似為審慎調查,其中實質相似不僅指量之相似,亦兼指質之相似。

於判斷「美術著作」此等具有藝術性或美感性之著作是否抄襲時,如使用與文字著作相同之分析解構方法 為細節比對,往往有其困難度或可能失其公平,因此在為質之考量時,尤應特加注意著作間之「整體觀念與感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49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因此你所提的情況,仍要看實際內容判斷,不過由於你提及你們屬於公益性團體的展覽,非營利性質,又標明出處,縱使屬於重製或改作,應該也會是合理使用,應該不會有侵權疑慮,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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