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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遇到對方獅子大開口


小O 發問於 2014-04-12 | 台北 | 服務業

Q: 我弟在下班途中,車速據當時口供為時速50~55(那條路速限50,因採取第一次口供,所以起訴書上認定超速),在正常綠燈下騎乘摩托車,有一個七十多歲的阿伯突然闖紅燈穿越班馬線,我弟閃避不及撞上,事後有協助阿伯到醫院去,也有到警局錄口供,同時還有一位路人幫忙到警局作證,的確是那位阿伯闖紅燈我弟才撞上他的。事發後,阿伯骨盆骨折,醫生診斷書上記錄要二年多的復健時間,且要有專人24小時看護,我們依強制險理賠了對方8萬多元,並另外包了1萬元紅包給對方,事後亦多次電話關心及到府關心,且亦申請調解,但對方避不見面,且堅持提告。這禮拜開庭,我們並沒有請律師,但對方有請律師,法庭上,法官只問我弟是否承認超速及未禮讓行人,我弟皆承認,法官還是希望我們再和解看看,但對方要我們賠償165萬(精神賠償100萬,其它是紗布、看診費,最主要是看護費一天二千,要二年的看護費用),對方律師說,他們也很有誠意和解,也不願意我弟留下案底,願意把100萬的精神賠償刪掉,只要我們賠165萬,這根本是天文數字啊,我弟一個月薪水也才三萬,怎麼賠得起?法官說再給我們一個月的時間和解和籌錢…請問:這種狀況下,我們在下次開庭需要請律師嗎?還有此類的狀況大部分都會判賠多少呢?我弟會真的留下案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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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健鋒

律師

A:  1.一般車禍事件,可能衍生下列3種責任:
(1)行政責任:若行為人有違規,警察可能會開立交通罰單。
(2)刑事責任:若行為人因為過失造成他造受傷,在刑事上可能會構成過失傷害罪嫌,法定刑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84條第1項)。惟若被害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者,行為人就不會受到刑事處罰。
(3)民事責任:若行為人因為過失造成他造受傷,在民事上可能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含:醫療費用、所增加之支出、減少收入之損失、財物損失、精神慰撫金等等,再依雙方過失比例酌定金額。
2.以上法律意見,謹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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