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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OO 發問於 2014-04-02 | 台北 | 服務業

Q: 前幾天我被老闆從監視器發現偷竊,我用公司購物袋裝好公司商品,下班想私自帶出公司,公司說從前年懷疑我,並盤點有點跟之前落差很大,要我寫員工偷竊自白書,我承認偷的次數有十幾次,小至試用品,大至生活用品,要我拿出和解三十萬,我沒錢理賠,公司就說要送警處理,我就答應並要求分期付款,但公司當下要我回家去提領十萬付現,母親知道後,陪同我到公司再談和解,結果對方從三十萬降至十萬,還要扣押我當月的薪水1萬5千元,並說已手下留情,否則就是送警!母親哭求後天再支付十萬(需要時間要去借錢),過沒多久,對方打電話來告知要我把那天偷竊商品歸還(包裝完整未拆),母親接過電話告知對方,那些商品已經包裝不完整,結果當天晚上警察找上門來告知公司已經報警處理,要我先把包裝完整的先交出,再到派出所做筆錄,做筆錄時,我看到公司有把我跟公司的簽署和解書交給警方,之後警察要我等傳票,請問我沒有前科,檢察官會不會原諒我,而且和解方面,是不是我可以在法庭上提說,我不是沒有誠意要和解,是對方不合理的和解金,還要扣押我的薪水?而且本來有誠心要和解,之後公司有提告我,那我現在還需要跟公司再談和解嗎?萬一又要我賠償十萬和解金,但之前雙方都達成協議,不報警處理,就是和解金十萬元交出?現在我就是等傳票嗎?那到時候對方公司也會到場開庭嗎?警察會不會又再來家裡?
我知道我錯了,自責和擔心,會不會連累家裡人
民事和刑責會有什麼罰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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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健鋒

律師

A:  1.提旨中,案主之行為,在刑事上可能構成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或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法定刑分別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及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又原則上,刑事案件為一罪一罰(即偷一次或侵占一次就處罰一次);民事上則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應對被害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2.一般竊盜罪及業務侵占罪並非告訴乃論案件,通常地檢署收案後即會辦到底(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不受被害人撤回影響。
3.而在偵查中,若已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損害,檢察官應會視被害人意願及個案情形給予緩起訴處分;若案件已起訴到法院,則有獲得緩刑宣告之可能。
4.題旨中,案主既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本身亦無前科,刑事責任部分則有獲得緩起訴處分之機會;民事部分則因已與被害人和解,原則上,被害人只能請求和解之金額,不得另行主張,至案主事後不能履行,被害人則僅能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求償。
5.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謹祝商祺。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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